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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厅关于征集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的公告-行业动态-佛山市禅城区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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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厅关于征集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的公告

发布于:2023-07-12 来源:本网

为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附后),现予以发布,并面向全省征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我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运营养护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会协会中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个人,均可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入库。

二、申请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系统”(网址:https://210.76.76.18/GFXT/index.html)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评审专家入库申请。

三、申请时间

评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并于每年7月、10月分批进行审核汇总。首批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思明 邓丰伟

联系电话:020-83133519

评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85566332


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

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节选: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应专业领域最高级别的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过工法编制或新技术应用相关工作

(四)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第五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运营养护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会协会中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程序申请评审专家入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入库程序

(一)评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需要,面向部分专业或领域专项征集评审专家。

(二)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按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划分为三个专业类别。

第八条 评审专家设一般专家、常任专家和资深专家三个层级。

资深专家为满足入库条件,近三年在工法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方面有较大贡献,或者评审履职工作扎实认真且对评审工作有突出促进作用的专家。

常任专家为满足入库条件,近三年在工法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方面有一定贡献,或者评审履职工作扎实认真的专家。

一般专家为其他满足入库条件的专家。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入库申请时申报专家层级。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奇数,至少各配置一名一般专家、常任专家和资深专家,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  评审专家与参加项目评审的申报单位(含上、下级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前三年内,与申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申报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申报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申报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的,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抽取。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员,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参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接受评审劳务报酬。

(三)对评审工作及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履行的义务

(一)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其中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会议、现场技术勘问、项目技术评审、汇总评审结论等方面的工作,其他成员负责参与现场技术勘问、项目技术评审等具体技术工作。

(三)参加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后的交叉互评、后评估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协助、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

(五)参加与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相关的业务培训。

(六)资深专家对一般专家、常任专家以及有关企业有培训指导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守的纪律

(一)按照要求参加评审活动,自觉接受纪律监督

(二)严守职业操守,不徇私舞弊。

(三)不参与伪造、买卖虚假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以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材料。

(四)不谋取私利,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未经许可,不泄露与评审相关的任何信息。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纪律。